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103号颁布时间:2004-05-25

     2004年5月25日 渝国税发[2004]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结合我 市国税征管工作实际,市局在对原税收管理员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税 收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 任”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3]124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职能,加强与征收、稽查环节联系 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岗位设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监管原则。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提高征管效能;   (二)优化服务原则。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三)有效制约原则。有利于税收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清正廉洁。   (四)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实行属地管 辖。   第四条 税收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基本情况清楚,基 本制度健全,基本程序规范,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备,基础工作扎实”。   第二章 税收管理职能   第五条 税收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有关税种认定、发票领购资 格认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核定等各种管理事项的调查;对评估对象的调查、约 谈;漏征漏管户、停业户、非正常户的清理检查;多元化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的核批; 各种催报催缴;各种涉税日常检查、结算、清算;完整收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 征人的涉税征管资料;税源分析;涉税文书送达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宣传 辅导;财务核算管理等事项。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职责   第六条 建立纳税人税收管理台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信息软件》(税网)所设 定的内容,认真校验征管数据信息。熟悉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 适时掌握税款征收情况。   第七条 向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法和税收政策宣传服务。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让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其遵从纳税 规范。   第八条 开业登记审核(到纳税人处审核),并填制《税种核定表》;变更税务登 记以及《税种核定表》变更审核;掌握停复业情况、审核并确认,收回或退还税务登 记证件及发票;注销税务登记审核、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税收证明的开具、报验登记和核销:外埠纳税人报 验登记户的审查、核销;纳税人开立、变更银行账户账号情况的审查;督促纳税人设 置账簿,不建账纳税人申请的受理、审核;掌握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包括计算机软件和使用说明书)备案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纳税申报方式的审核;延期纳税申报的审核;委托代征人资格确认、审核; 申请开具《出口退税缴款书》相关资料的审核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审核;退还税款 申请的审核;延期纳税申请的审核。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对异常申报 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查找零、微申报户的原因,对有偷税嫌疑的纳税人移交稽查岗 位。   第十条 对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有关规定的一 般违章行为和根据征收岗位传递的未申报户、未缴税款户名单,及时向纳税人发出限 期改正通知书或催缴税款、罚款、滞纳金通知书,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的审核;纳税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核;纳税人申请 领购发票的核定;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核销;纳税人被盗、丢 失发票和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实。对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包括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监督检查。对纳税人发票违章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合并、分离纳税人报告审查,办理清税手续;对未结清欠税合并、分 离后的纳税人依法进行追缴;对破产纳税人欠缴税款、滞纳金核实并上报:有欠税的 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令其办理清税手续或提供纳税担保;审查欠 税纳税人处分财产报告,并对其调查核实;对符合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条件的情况, 依法提出建议;对责令限期缴纳且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提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的建议并依法实施;对符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况提出建议并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 有关税种的认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等各种管理事项的调查、办理相关手续以 及漏征漏管户、停业户、非正常户、挂靠户、承包户的清理检查。监督代征人履行代 征义务,审核纳税人财务核算、盘点财产物资、督促结清税款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 调查分析纳税人税源变化情况,比对税收计划执行,撰写经济税源分析 报告,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第十五条 主动从征收环节索取纳税人有关纳税资料,办理各种涉税结算、清算。   第十六条 对评估对象进行调查、约谈,分析运用有关纳税资料,作出纳税评估结 论,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依据,为稽查工作提供情况和线索。   第十七条 在履行本岗位职责中发现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进行简易程序处罚。   第十八条 对所管纳税人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建立纳税人 档案。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 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税务机关的各项 规定。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熟悉税收征管业 务规范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熟练操作计算机。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服从大 局,密切配合,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自觉 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税收管理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经常对税收管理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 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和监督, 对税收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税收执法情况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精神物质鼓励;对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按规定执法的,要严格按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税收管理员每3年轮岗一次,重点税源管理员每5年轮岗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税收管理员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