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日 渝国税函[2003]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
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必须在2003
年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全部进行申报抵扣,凡超过10月份申报期未申报抵扣,
一律不予抵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
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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