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31日 渝国税发[2003]2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
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
《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在2003年10月31日前将《公告》送达到每一户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并履行签收手续。
二、各单位立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的公示栏上,或在电子显示屏
上公布。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
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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