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3日 渝国税发[2003]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的通知》(渝国税发[2001]257号)中第三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产品认
定和管理,按软件产品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应同时废止。
附件: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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