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6日 渝国税发[2004]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中心支
行,巴南、长寿、永川、江津、合川支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
联社,万州商业银行,重庆市邮政储汇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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