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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689号颁布时间:2003-10-22

     2003年10月22日 渝国税函[2003]6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 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 行时间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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