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4日 渝国税函[2003]7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
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
充,请一并贯彻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范围,对本地区是否有东方
物探公司和中油集团测井公司所属非独立机构、是否有东方物探公司和中油集团测井
公司在本地区发生生产性劳务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和清理。按照总局通知要求搞好增
值税征收管理,确保我市应纳增值税不漏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
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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