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5日 渝国税函[2004]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是涉及欠税条款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有:
(一)《征管法》第45条和《实施细则》第76条;
(二)《征管法》第46;
(三)《征管法》第44条和《实施细则》第74条;
(四)《征管法》第48条:
(五)《征管法》第49条和《实施细则》第77条
(六)《征管法》第50条和《实施细则》第79条;
(七)《征管法》第32条和《实施细则》75条;
(八)《征管法》第38、40条和《实施细则》第59-69条、71-73条;
(九)《征管法》第68条;
(十)其他有关欠税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对欠税纳税人(关停企业或失踪户除外)以及根据《征管法》第48条负有
承担连带责任的纳税人发出《纳税人欠税明纫确认函》(见附件),告知欠税要予以
公告的法律规定,要求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
三、以上需告知和确认的欠税是指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已到限缴期限的应缴未缴
的各项收入,即《欠缴税金核算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所称的
呆帐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
四、此次需告知和确认欠税的税款限缴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
五、纳税人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
缴税金,应由转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确认。未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
根据《征管法》第48条的规定,合并或分立的企业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
六、各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送达《纳税人欠税明细确认
函》,并妥善保管送达回证。
七、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和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工作要求在2004年2月
15日前完成。各单位要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2004年2月
20日前向市局总结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
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造成公告内容不实或者所提供的纳税人欠税
情况不准确,给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抵押权人、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
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纳税人欠税明细确认函(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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