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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缴欠税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294号颁布时间:2003-12-02

     2003年12月2日 渝地税发[2003]2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重庆市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力争实现三年内完成清缴欠税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清 缴欠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企业欠税是我市欠税的主体,解决企业欠税不仅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也 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 视解决企业欠税对加强征管和构建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挥地税机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 监督、服务的作用,树立地税机关严格执法、守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树立诚信重庆的国际形象,从根本上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奋斗目标。   二、总体目标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滞纳金。包括呆帐税金、往年陈 欠、本年新欠和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体目标: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力争三年内基本解决欠税问题。   具体目标:   1、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形成的欠税,2004年完成清理欠税总额的35%, 2005年完成清理欠税总额的35%,2006年完成清理欠税总额的30%。   2、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或刚脱困,历史上积累了大量拖欠的企业,要认真 分析欠税原因,实事求是地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清缴企业欠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包子川任组长,副局长邹凌嘉、吴 希平、尹崇东、何志明、纪检组长李初仕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征管处、计统处、流 转税处、所得税处、地方税处、稽查处、涉外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计统处、征 管处,负责清欠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各区县局也应建立相应的清欠领导小组,并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处 备案。   (二)职责分工   1、欠税数额的统计、分类确认由各级地税机关计统部门组织实施。欠税数额的 统计和分类确认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0]193号)和有关欠税清缴的规定组织实施。重点是生产经营正常的企 业欠税,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形成的欠税要摸清底细和原因。   2、对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税,在计统部门确认分类的基础上,由主管税政的部门 负责清缴;对经依法追缴仍不缴纳的纳税人,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3、对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清缴欠税工作方案和目标,在核清欠税数额、类型的基 础上,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清欠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目标”。   2、加强领导和督促,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考 核,严禁以任何理由自行豁免企业欠税。要建立清缴欠税工作激励机制,把清欠工作 与工作业绩考核、奖惩挂钩,并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以此调动广大干部职 工的工作积极性。对清理欠税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通报表扬,对清欠工作不 重视,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   3、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清缴欠税与正常征收两不误。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欠 税清缴工作开展情况要实行专人负责,跟踪管理,定期向计财和征管部门通报工作情 况。各单位征管科应于每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向市局计统处、征管 处报送清欠工作开展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局将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清欠措施   1、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各单位要紧紧抓住重庆市人民政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大清 缴欠税工作力度,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政汇报此项工作,争取当地党政的工作支持, 要制定解决欠税的具体方案,拟定时间进度表,要与工商、公安、法院、检察院、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争取部门的支持。   2、充分运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大力清缴欠税   (1)实行欠税大户公告制度   对欠税企业,可按规定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公开曝光,督促欠税企业自行缴纳 入库。   (2)开展欠税企业谈话活动   对欠税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纳税人谈话暂行办法》积极采 取谈话措施。通过谈话宣传税法,督促纳税人制定缴税计划,监督其完成清缴欠税目 标,达到防止新欠、压缩老欠、逐步消灭大额欠税的目的。   (3)把清缴欠税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在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时,将欠税作为评定的重要依据。对长期欠税、屡催不缴、 无故拖延不缴的一律从低评定信用等级,并通报有关单位,取消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4)实行欠税大户大额财产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 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税务机关应要求其 报告,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5)实行离境清税制度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结清应纳 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限制欠税企业大额资产采购或其他影响欠税清缴的行为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在欠税企业未缴清欠税前,限制其影响欠税清 缴的行为,如一律不得购买小汽车,新建或装修豪华办公室,一律不得出国考察等。   (7)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对经采取多种措施,仍未缴纳的纳税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通 过银行扣缴税款;对拒缴的“钉子户”,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偷税、抗税的,在查 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重处罚;达到犯罪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以上措施主要针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刚脱困的,但历史 上积累了大量拖欠的企业,各级地税机关应实事求是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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