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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93号颁布时间:2000-03-21

     2000年3月21日 渝地税发[2000]9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2000年2月2日 国税函[200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近两年,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 司进行了一系列改组改制工作。由于企业法人地位的改变和建立资本纽带关系等原因, 使各级电力企业的资金发生了较大变化,由此涉及到各级电力企业的资金帐簿如何缴 纳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省电力公 司的资金帐簿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为了支持国有电力工业企业的改革,对上述公司的资金帐簿在改制前已贴花 的资金,因改制和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层层上移国家电力公司、再由国家电力公司作 为其对子公司长期投资的,不再贴花。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 应按规定贴花。   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的分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 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资金帐簿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贴花。   四、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 力公司按扣除拨给分公司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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