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00]193号颁布时间:2000-06-28

     2000年6月28日 渝地税发[2000]19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保险企业通过营销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 象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有关清补扣交营业税问题统一规定明确 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 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 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按照保险企业有关规定和签署的协 议,由保险企业向税务机关主动进行纳税申报,分别情况按上述政策代扣代缴营业税 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据反映,我市保险企业的营销人员,全年平均月收入偏低、稳定性差、推销 成本高等实际问题,经研究决定:   (1)对保险企业营销员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 的佣金、奖励和劳务等名目的收入,全年人均月收入未达到800元(含800元) 起征点的一律免征营业税及附加,超过800元的应按收入全额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 加。   (2)对2000年6月30日以前应清补和欠交的营业税及附加不再追补,也 不再办理结算。   (3)从2000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间),全市统一按第(1)条规定 的标准执行。   三、保险企业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月扣、季缴、年结、 随走随结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及附加。   对个人从其它方面或其它服务对象取得的收入部份由其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有关税费。   鉴于营销员取得收入需发生的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已实际 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及附加,在计算个人劳务收入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收入×20%-800元      应缴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