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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依法治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366号颁布时间:1999-11-11

     1999年11月11日 渝地税发[1999]36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市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 府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市工作的通知》以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依法治市工 作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我局依法治税工作向纵深发展,市局决定在部分区县(自 治县)地方税务局实施依法治税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试点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我局依法治税试点单位是: 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大足县地方税务局、忠县地方税务局、石 柱土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其它未列入试点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也要 加大力度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时间要求   各试点单位必须在2000年4月30日前按市局要求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三、依法治税试点工作内容   (一)领导重视,建立健全法制建设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和职责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的规定,各试点单位必须建 立健全依法治税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领导机构名称统一为党组法制建设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试点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党组法制建设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赋予办事 机构相应职责。各试点单位党组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单位依法治 税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并按市局党组法制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本单位 依法治税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税收执法制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应建立健全的制 度包括:   1.税收部门执法责任制及其考核办法;   2.税务行政管理办事公示制度;   3.税务行政处罚制度,包括查审分离制度、处罚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听证制 度及其他相关制度;   4.税务行政赔偿制度;   5.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6.税务行政应诉制度;   7.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8.税收执法检查制度;   9.备案备查制度;   10.其他有关的执法制度。   (三)各试点单位在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的同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保证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1.各试点单位应按市局《关于贯彻依法治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完善以 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主体的依法治税综合考核办法,定期检查、考核本单位依 法治税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以确保依法治税试点工作的顺利 开展。   (1)进一步完善税收部门执法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我市地税系统从1995年就建立并实施了部门执法责任制。近几年,随着一些 新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执法制度的出台以及我市依法治市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税收执 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这些新的执法制度的内容充实到部 门执法责任制中去,同时也要根据新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建 立起以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主体的依法治税综合考核办法,以此来全面评价我 市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的水平。   (2)试点单位要不断改进和总结依法治税工作,并与市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建 立工作联系制度。各试点单位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月五日前必须向市局领导 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本单位依法治税工作的进展情况,年终要写出书面总结。   (3)各试点单位领导班子要把依法治税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不 得少于一次分析研究本单位的依法治税工作的开展情况。   (4)各试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税务干部每月学法日制度,要做到每位税务干部 都有普法教材,每个单位都有普法、法制报刊,每位税务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 40小时,各单位法制学习时的参学率要达到90%以上,考试合格率达95%以上, 并把学法和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指标。   2.各试点单位要在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在实际工 作中落实各项执法制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各试点单位要在今年执法检查的基础上, 对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制度,对本单位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复查,对不 规范的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执 行各项税收执法制度。   3.加强对试点单位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市局领导小组将 定期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检查,以督促这项工作及时、深入地开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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