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129号颁布时间:2002-04-03

     2002年4月3日 渝国税函[2002]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 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 1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规定的表式样本自行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表》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 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第三条 的规定,现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 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表》式样印发给你局,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本表自20 02年3月1日起使用。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