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06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渝地税发[1998]106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6]7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
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重庆通信信息公司“160”台可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余的均不是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这些台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取得的收入,
应按“服务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日 国税函[1996]700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的信息台电话咨询业务业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
(琼财税[1996]政字第4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
出于对国家电信部门的扶持,同时为便于征管,减少税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
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
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你省的两家非电信部门直属
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