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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410号颁布时间:1997-12-31

     1997年12月31日 重地税发[1997]41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7]469号《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 题的批复》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27日 财工字[1997]469号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财驻云监一字 [1997]第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 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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