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渝地税发[1999]21号颁布时间:1999-01-14
1999年1月14日 渝地税发[1999]21号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水平,营造更加有利于重庆改
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吸引外来投资的优良税收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质文明规范
化服务的若干制度》,现就规范地方税务机关行政管理、强化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
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推行公开办税制度
(一)区县(自治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机关
职能机构分布及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
(二)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基层税务所、稽查分局、办税服务厅(室)须在办公
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开办税专栏和税法公告栏。公开办税专栏应将内部组织机构分布、
职能部门分工、主要工作岗位人员职责、纳税办税购票须知(含具备的手续、办理程
序等)、税务人员职业纪律、税务人员公务文明用语和服务忌语、干部违纪举报电话
等予以公布;税法公告栏应将基本税法规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
检查、减免缓税管理、税务违章处罚、发票管理等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法规
临时调整需要周知纳税人的内容予以公告。没有条件制作公开办税专栏的,可将上述
内容书写、张贴上墙。此外,对需由广大纳税人知晓的重大涉税信息,应通过新闻传
媒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各基层税务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在确定或调整纳税定额
后,应于五日内将定额情况在所内上墙公布。如纳税人对本户或其他纳税户定额不服
的,由主管区县(自治县、市)局征管科(股)重新调查核定。
(四)市地税局在1999年1月1日前完成“办税指南”的制作,准确标明本
局机关及下属区县(自治县、市)局机关办公地点、主要职责、办事程序、所需资料、
办事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项内容,并输入“因特网市政府站”。
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市局直属单位也应抓紧制作本机关的“办税指南”,免费
向前来咨询、查询和办事的纳税人提供。
(五)进一步完善公开电话制度,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电话咨询、查询和举报服
务。各级地税机关应确保工作时间内公开电话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使用文明用语,
提倡使用普通话回答外地来渝人员的咨询。原则上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要即时回答,
或即时转相关部门回答;对一些比较复杂或特殊的问题需要研究确定后方能回答的,
由纳税人告之联系电话号码,于3个工作日作出回答;对纳税人举报的问题和反映的
情况,要即时移交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督办,并及时回复纳税人。
二、规范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实行限时办理制度
(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凡手续齐全者,应于受理之日起5-15
天(城区5天,乡镇15天;集中换证城区可延长5天;涉外企业的办理期限按市政
府“一站式”办公的要求办理)内办妥,超过时间由承办人送达纳税人,并按市地税
局关于承诺服务的有关条款进行赔偿。办理税务登记的收费标准严格按《关于税务登
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重价费发[1996]1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
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规定执行。对外来投资企
业,办理税务登记终结时,应附送“办事回执”,接受投资者对本机关办事人员办事
效率的评议和监督。“办事回执”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自行制作。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采取自行上门申报、邮寄申报、传真申报、电子申
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申报等方式,其中采用邮寄申报、传真申报、电子申报方
式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经批准后采用。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主管税
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回复。
三、实行税收票证购领即办制度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及其它纳税资料、票据、报表,只要符合条件、
手续齐备,应保证即到即领,即到即购,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承办人擅离岗位延误办
理造成影响的,承办单位领导应向纳税人赔礼道歉并追究承办人责任。
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审批同意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指定印刷厂在30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成并交付使用。
四、实行纳税人上门首问责任制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被首问人应及时帮助指引到应找机构或办事人
员。如果不理不睬或态度冷漠被纳税人投诉的,纳入工作服务质量考核,酌情扣发当
事人当月奖金。
五、实行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制
六、实行着装上岗,配证上岗制度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税务稽查,到户开展税收检查和直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
服务时,均应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着装上岗、配证上岗的管理规定》,做到
着装上岗,佩证上岗,亮证执法,保持良好的税风税纪。
七、科学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一)各级地税机关稽(检)查工作归口由负责稽(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管理,
统筹安排,统一布置,统一考核。其它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须经检查部门协调后,由
检查部门统一下达检查任务,以避免对纳税人进行重复检查。
(二)各级地税机关稽查机构内部必须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开
展工作,形成分工负责,建立起选案的不办案、稽查的不审理、审理的不执行的各环
节相互制约的稽查工作运行机制。
(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
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并坚持“宣传教育在前、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和“事罚相应,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得滥施处罚,必须严格执
行法定程序,对重大处罚措施及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处罚听证程序。
(四)各级地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办事,严禁
税务人员私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得增加
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更不得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谋取不
正当利益。
八、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税务代理
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严禁将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职能授权或委托
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也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为纳税人提供有偿服务。
九、各级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征订税务报刊、杂志,必须在广泛宣传基础上,由纳
税人自愿选择订阅,严禁在征订工作中向纳税人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对于纳税人订
阅的税务报刊、杂志,要保证及时分发到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向下级单位分配
税务报刊、杂志征订发行任务,更不得进行征订计划的考核。
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
办税服务厅是纳税人集中办理纳税事宜的场所,其服务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
好坏直接代表着地税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要逐步加大对“窗口单位”办公条
件及相关设施的经费投入,完善其服务功能,美化办税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从税务咨
询、税务登记到税款征收的“一条龙”服务,尽可能方便纳税人。要坚持不懈地开展
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青年文明号”、“帼国文明岗”等形式多样的争先创优
活动,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充分展示“团结、求实、开拓、廉政、
文明、高效”的地税风貌,努力把办税服务厅(室)建成我市地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十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对于促进重庆改革开放和经济腾飞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
照市局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短期内抓出成效。
1.要层层认真传达、领会市政府39号令及配套文件精神,深刻理解规范政务
服务、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贯彻
《决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各级地税机关既要把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认
识,更要作为一项紧迫性工作来抓。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的主要责任人。
3.要认真总结分析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突出抓好本单位存在
的普遍性问题和带行业特点的问题,将规范税务执法程序、税务代理、税务报刊杂志
征订、根治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提高地税机关办事效率等问题作为实施工作的重点,
在元月底前制定相应的贯彻实施意见。
4.要把贯彻市政府39号令与开展“三讲”活动结合起来,与贯彻“加强征管,
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结合起来,与加强行风建设、治理行业
不正之风结合起来,与培植税源、完成好各项地税收入任务结合起来。
5.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和市局的实施意见,
要管好下属,严格督查下属的贯彻落实情况,履行好领导职责。
6.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确保政令畅通。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投
诉案件责任人制度,及时认真处理纳税人对地税部门和地税工作人员的各类投诉,对
纳税人的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承办人应负责将查处情况向投诉人回复。要加大检查督
促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发现一个调整一个,处
理一个,绝不手软;对办事拖拉,不讲效率的税务工作人员,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
理。
7.要将办事效率、服务态度作为对税务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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