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03-04

     2002年3月4日 渝地税发[200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 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税、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是指2001年1 2月31日前已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实际征收管理的企业,仍由 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清理,不调整,不作变动。   二、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坚决维护《国务院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的通知》精神,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衔接协调,共同认真贯彻、组织、 落实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和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尽量防止和避免税收征 管中的空档和盲点。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都要识大体、顾大局,在所得税收入分享改 革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征管中有争议的情况,要及时分别上报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由市局协调、衔接后,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2002年1月24日 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 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 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 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 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 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 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 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 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 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 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 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 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