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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63号颁布时间:1997-02-16

     1997年2月16日 重国税发[1997]63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财政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国家税务局,各区、市、 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 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今年是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清 欠的最后一年,为此应认真做好“两金”清欠工作,凡有欠缴“两金”的企事业单位 不得遗漏。“两金”清欠工作由各地国税机关具体负责,并组织力量认真进行审核, 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7]1号文件的规定,组织入库和办 理减免报批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清理出的欠缴“两金”金额填入1997年企事业单位“两金”清欠表中。 地方企事业单位欠缴的“两金”由当地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中央企 事业单位欠缴的“两金”由当地国税局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提出处理意见(中央企 事业单位所在地未设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的,由当地国税局直接报市国税局),除万 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以外,各区市县欠缴“两金”的市级企事业单位,其“两金” 清欠表由当地国税局签注意见后直接上报。   二、减免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上报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并附一份1 99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由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或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章 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500万以下的,由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或重 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三、此项工作要求在3月底以前结束,并将“两金”清欠表上报市国税局。 附件:1997年企事业单位能交基金、预调基金清欠表(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             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1日 财综字[1997]1号   1996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 的通知》(财综字[1996]8号)规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但从目前“两金” 清欠入库情况来看,这项工作进度很不理想。为了妥善做好下一步“两金”清欠工作, 现将有关“两金”清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财政部门要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至1997年3月底集中组织力量,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欠缴“两金”的企业和单位逐户进行清理。出欠缴“两金” 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欠缴“两金”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对1996年仍处于亏损或停产半停 产的企业,可全额豁免所欠“两金”;对1996年微利企业或税后利润不足以补缴 所欠“两金”的企业,可采取补缴一部分豁免一部分的办法;对1996年税后利润 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必须全额补缴。   2、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缴而欠缴的“两金”。按其1996年未上缴财 政专户的收费、基金、附加或经营收入的年终结余补缴所欠“两金”。对1996年 已经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 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费、基金或附加欠缴的“两金”,给予豁免。   3、地方财政部门欠缴的“两金”。鉴于地方财政部门的各项税费附加已经根据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起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因此,对地方财政部门欠 缴“两金”给予豁免。   二、适应下放减免“两金”的审批权限。对欠缴“两金”合计数额在500万元 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和单位,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根据其隶属关系分别会同同级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本文第 一条的规定酌情处理;欠缴“两金”合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单位,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或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逐户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该企业或单位1996年财务状况,于1997年 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为了保证“两金”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从1997年1月起,“两金”征 收业务经费按清欠收入的5%提取,具体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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