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301号颁布时间:1998-11-10
1998年11月10日 渝国税发[1998]30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实施意见》,经市局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
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实施意见(试行)
1998年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的日常稽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计算机和人工稽查相结合的
增值税日常稽查方法,及时发现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
觉性,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以下简称
“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和计算机选择稽核对象管理系统工作由各区县(市)局、
各直属局流转税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日常稽查对象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所管辖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暂比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增值税日常稽查范围包括: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
解缴及相关帐薄、会计凭证、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审核、检查,以及对纳税人的结算检
查和对一般性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五条 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情况及对相关资料数据,并
通过计算机和人工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增值税稽核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第三章 稽核程序
第六条 一级稽核由各级征收大厅或税务所负责办理。
第七条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
(一)监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对超过法定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
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在本纳
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纳税申报催报通知》(见附件1),并责令纳税
人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对接到催报通知仍不申报者,除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
纳税额,加收滞纳金,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同时,填制《未申
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见附件2)移交日常检查环节进行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正确性。依据纳税人申报表内及相关资料之间的逻
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和算术复核。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
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见附件3),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征管法的规定
进行处理,从超过核定纳税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对运用计算机选择稽查对象可分别用以下方法:
1.对增值税零申报纳税人的稽查选择办法。
2.销售税金负担率的稽查选择办法。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指标综合稽查选择办法。
4.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稽查选择办法。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稽查选择办法。
6.对纳税人进、销、存的稽查选择办法。
7.对纳税人增值额稽查选择办法。
8.运用有关的纳税资料计算分析的稽查选择办法。
9.分析、判断有关纳税数据的准确性实行纠错稽查选择办法。
10.其他选择方法。
(四)手工计算按月或季度分析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异常:
1.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判断。
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分别如下:
(1)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
额×100%
(2)
税负率=本年累计销项税额-本年累计进项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
本条所称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和税负正常变化的上
限和下限。即: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销售额与上
年同期比较。销售额变动率(正负)所能达到的最大值;税负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
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等因素的影响而使税负率变化所能达
到的最小值或最大值。正常峰值由区、市、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
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2.运用计算机选择稽核对象管理系统设置的计算、分析公式所确定的正常指标
进行比较判断。
正常指标值由各区、市、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通
过计算、分析确定。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应填制《未申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见
附件2)送交二级稽核。
1.销售额变动率(增长)超过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2.销售额变动率(减少)超过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3.累计三个月以上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均高于正常峰值的;
4.运用计算机选择稽核对象管理系统,筛选出重点稽核对象的,对从事商业的
纳税人连续二个月零申报者:对从事工业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及其他异常情况
者。
5.其他异常情况。
第八条 二级稽核由各增值税管理部门或税务所负责办理。
第九条 二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抵扣联进行审核。
(二)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规定进行认证。
(三)运用“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其抵扣联进行抽查验证。
(四)审核增值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存根联、
抵扣联、发票领用存原始记录等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数据是否相符。
(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件要建立登记薄,做好原始记录。根据协查内容
进行核对、查处。并及时地将核对、查处情况回复对方。对协查内容比较明确的偷骗
税、虚开发票等大案要案以及在协查过程中发现偷骗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犯罪嫌
疑的应及时移送专案稽查。
(六)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
税资料及计算机选择稽核对象管理系统所提示的重点,做好案头分析工作,对纳税人
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初步判断。
1.毛利率分析。根据损益表计算销售毛益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毛利率=(销售额-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若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可能存在购进货物
(包括应税劳务,下同)入帐,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问题。
2.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分析时,先计算本
期进项税额控制数,计算公式为: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额用负数表示)+本期销
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表示)]×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
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用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
是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业务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3.销售额分析。将“损益表”中的当期销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计算出的毛
利额后,与损益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售额进行对比,若表中数额小,且差距
较大,则可能存在销售额不入帐,挂帐或瞒报等问题。成本毛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销售成本×100%
第四章 日常检查
第十条 增值税日常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有关生产、经营情况
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由各基层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实施增值税日常检查。
第十一条 将稽核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纳税人申报异常提出质询,并逐一记录质询情况,质询记录内容包括: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报异常所属时期、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答复人姓
名以及答复情况等,(《质询(调查)笔录》见附件5)。
(二)对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或申报异常现象特别严重有较大偷骗税嫌疑的
纳税人,应填制《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见附件6)送日常检查环节进行
检查或移送专案稽查。
(三)质询记录、待查对象通知和检查情况所报资料要随时复核,定期统计并报
主管领导审阅。
第十二条 对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的纳税人,应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待
查对象送交基层税务所进行检查。对该类纳税人的检查间隔(即实施两次检查之间的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增值税检查的对象为稽核环节送达的未申报清单和待查对象通知所列的
纳税人以及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纳税人。主要包括:
(一)纳税申报异常的纳税人;
(二)计算机选择稽核对象管理系统,确定的异常纳税人;
(三)运用随机抽样(计算机或人工)法对纳税申报正常的纳税人抽取的部份企
业。
(四)其他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增值税检查方法根据待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无申报异常现象的,可采取抽查的方法,如有问题再全面检查。
(二)有申报异常现象的,应以销项或进项的某一方面问题核实为主,实施销项
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全面检查。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
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以进项税额为检查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
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变动低于正常峰值的,销项税额和进项
税额均应作为检查重点。
对销项税额的检查,应侧重查证有无帐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
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检查基本方法见“办法”附件1。
第十五条 经稽核、检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有关条款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相关的帐务调
整(具体调帐方法见“办法”附件2)。对偷骗税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涉及地域
范围较广的偷骗税案件应及时移送专案稽查。
第十六条 凡需移送专案稽查的大案要案,移送单位应填制《移送专案稽查通知单》
(见附件4),接收单位应将检查处理结果及相关检查资料反馈给移送单位。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的日常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薄、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帐薄、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
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含专用发票下同)调出检查时,应向被检
查的纳税人开具换票证,换票证与所调出检查的发票有同等效力。税务机关需要调出
空白发票及有关纳税资料检查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五)检查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等情况。
(六)检查过程中对有关的帐薄、会计凭证、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可以记录、
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
和情况。
(八)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
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
(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
证明,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纳税人储
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
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税务
机关检查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
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
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
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
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
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的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五章 对一般违法、违规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稽核、检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问题应按征管法有关条款及现行有
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具体调帐方法见“办
法”附件2)。
第二十二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查实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录入计算机备案。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必须作好检查记录,填制《增值税日常检查表》(见附件7),
并取得纳税人签章后,提出处理意见。对应补税、罚款的纳税人的处理,经税务机关
主管领导的批准后,即可向纳税人下达处理决定通知书。《税务检查处理通知》(见
附件8)。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偷骗税和一般性违法、违规
使用发票及其他一般性违反税法规定的处理:
(一)对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比较清楚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决定,
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征管法进行处理,同时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在1000元以下由税务
所决定。
(二)对纳税人因违法、违规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拒不接受处理的,经县
以上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给予最高限额(度)的从重处理。
(三)纳税人未按期将补税、罚款入库的,从逾期的次日起,除补税、罚款外,
对补交税额按日加收滞纳金,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批准,凡未取得书面批准的
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纳税,未如实申报的,除
按规定补税、罚款外,并可按有关规定调整定额。
(六)对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经县以上
税务局(分局)局长或上一级领导批准可采取强制性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七)对经检查的查补税款,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帐务调整,而未按规定作帐务调
整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八)对违反发票管理的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稽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机关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检查职权,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
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第二十六条 日常检查的组织形式:
(一)增值税日常检查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局,各直属局流转税管
理科在编制、下达日常稽查实施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同税收任务、政策、检查力量的
组织及相关措施衔接,做到有的放矢。计划安排最好按行业分类,以便于分析研究税
源、税负变化情况及相关税收政策、措施等问题。
(二)各区县(市)局,各直属局流转税管理科每年度末12月底以前向市局流
转税征收管理处报送《××国家税务局日常稽查计划表》(见附件9)。
(三)各区县(市)局,各直属分局每季度日常检查户次不得低于纳税人总户数
的15%(含其他检查),全年日常检查户次不得低于纳税人总户数的60%,市局
将按全年日常检查的百分比进行考核。
(四)各区县(市)局,各直属分局每一年度的交叉日常检查不得少于1次。市
局将不定期的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实行交叉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局,各直属分局上半年日常稽查情况于二季度末20日
前,全年日常稽查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将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检查汇
总表》(见附件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日常检查汇总表》(见附件11)。
连同书面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日常稽查情况书面总结内容包括:检查户数;检查户数比例;检查方法;查补的
税款及罚款;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比例;偷、骗税采用的手段方法;征收管理方面
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区县(市)局,各直属
分局应纳入议事日程,由分管局长亲自抓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流转税管理科要设专
人负责日常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年终市局将对各区县(市)局,各直属分局的日常稽查工作进行考
核、评比,对日常稽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及奖励。(考核、评比办法另
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实施意见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
责解释。
附件1: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催报通知
附件2: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未申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附件3: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附件4: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移送专案稽查通知单
附件5: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质询(调查)笔录
附件6: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略)
附件7:重庆市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日常检查表(试用)
(略)
附件8:___________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略)
附件9: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日常稽查计划表(略)
附件1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检查汇总表(略)
附件1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日常检查汇总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26日 国税发[1998]4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增值税日常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
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
增值税日常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
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
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监察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
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
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
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
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
1.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
售额×100%
2.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的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
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3.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
前款所称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和税负正常变化的上
限或下限。即: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销售额与上
年同期比较,销售额变动率(±)所能达到的最大值;税负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
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等因素的影响而使税负率变化所能达
到的最小值或最大值。正常峰值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
况分别确定。
二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关发票存根据联、抵扣联、
发票领用存原始记录等资料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
(二)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规定进行认证。
(三)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其抵扣联进行抽查验证。
(四)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
税资料,做好案头分析工作,对纳税人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初步判断。
1.毛益率分析。根据损益表计算销售毛益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毛益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若本期销售毛益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可能存在购进货物
(包括应税劳务,下同)入帐,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的问题。
2.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分析时,先计算本
期进项税额控制数,计算公式为: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额用负数表示)+本期销
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表示)]×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
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10%
以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
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3.销售额分析。将损益表中当期销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计算出的毛益额后,
与损益表、增值申报表中的本期销售额进行对比,若表中数额小,且差距较大,由可
能在销售额不入、挂帐或瞒报等问题。成本毛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率/本年累计销售成本×100%
第五条 将稽核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纳税人申报异常提出质询,并逐一记录质询情况,质询记录内容包括: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报异常所属时期、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答复人姓
名以及答复情况等。
(二)对申报异常且无当理由的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送交检
查;申报异常现象特别严重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的,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
》送交案检查。
(三)质询记录、待查对象通知和检查情况所报资料要随时复核,定期统计交报
主管领导审阅。
第六条 对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的纳税人,应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待
查对象送交检查。对该类纳税人和检查间隔(即实施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最长不得
超过3年。
第七条 增值税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算资料及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
检查的过程。
第八条 增值税检查的对象为稽核环节送达的未申报清单和待查对象通知所列的
纳税人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纳税人。
第九条 增值税检查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对未申报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
之日起1个月内实施,对申报异常的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实
施。
第十条 增值税检查方法根据待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无申报异常现象的,可采取抽查的方法,如有问题再全面检查。
(二)有申报异常现象的,应以销项或进项的某一方面问题核实为主,实施销项
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全面检查。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
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经进项税额为检查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
进项税额、不按规定和报抵扣等问题,对应该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变动低于正常峰值的,销项税额和进项
税均应作为检查重点。
对销项税额的检查,应侧重查证有无帐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
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检查基本方法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经稽核、检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相关的帐务
调整(具体调帐方法见附件2)。对偷骗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及地域范围较广
的偷骗税案件应及时移送专案稽查。
第十二条 经增值税检查查实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
形式反馈给二级稽核。
第十三条 《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申报错误更正通知》、《纳税申报异常纳
税人清单》、《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的样式及内容
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增值税检查基本方法
一、瞒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应对下列问题运用帐证核对法逐项查证:
(一)发票上填开的销售额与有关收入帐户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二)有无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帐户问题;
(三)有无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记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
积”、“盈余公积”等帐户,逃避纳税的现象;
(四)以物易物有无不反映销售而只办理存货之间转帐问题;
(五)有无发生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
商品”等存货帐户以及资金帐户或往来帐户对转的问题;
(六)有关收入帐户的红字冲销记录有无足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
(七)视同销售业务不申报纳税。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
投资”、“营业外支出”等帐户的借方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是否按规
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迟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
(一)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有关收入帐户记录进行核对,看当月实现的收入
是否全部入帐,有无压票现象;
(二)对不以销货发票为记帐依据的商业零售企业,应查明有无将本月的“销售
日报”作为下月原始凭证入帐的现象。
三、适用税率的检查。看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
售额所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四、虚开发票的检查,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其所列货物的明细帐记录进行核
对,看帐证记录是否一致。
五、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检查。以“进项税额”帐户为中心,逐一分析每笔
记录记帐凭证的会计处理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经济业务,看有无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
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六、骗抵进项税额的检查。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帐户、相关的存
货帐户进行核实、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虚开、伪造的进项凭证,应委托销货
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对依据运费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的,应检查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和扣税凭证的真实性。
七、擅自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检查。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进项税额,
应查明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验证其计算的正确性。
八、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
出”、“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类等帐户,并核对其会计
凭证,看是否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该办理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已经转出,转出
额确定的是否正确。对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通过分析有关销售收支和成本帐户,
看是否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九、帐外经营检查。涉嫌有帐外经营的,可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运用盘存法对存
货和库存现金进行帐实核对,凡相差悬殊的,要进一步查证有无未入帐的进项凭证(
包括代销、寄存等其他有效凭证)和现金收入凭证,如有未入帐凭证,将其所载金额
从实存数中扣除后,其结果仍大于帐存的,即存在帐外经营。
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
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
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
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
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
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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