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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04-22

     1998年4月22日 渝国税函[1998]32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 8]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98年3月23日 国税函[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 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 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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