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89号颁布时间:1999-05-12
1999年5月12日 渝国税发[1999]8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
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市的定额调整
工作已于去年12月初进行了布置,调查方法比例调增幅度都作了要求,各区县(市)
局已先后对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进行了调整的实际情况。为了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
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去年底和今年初的定额调整过程中,对原定额未作调整变动的个体工商户
的定额必须按照总局通知精神重新核定和调整。
二、对已核定和调整定额但明显偏低的个体工商户也应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使
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的差距。
三、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于6月20日前结束,调整定额统计表于6月底前
送达市局。
四、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因此,
各区县(市)局除了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外,还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的领导,密
切与公安、工商、个协等部门的联系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
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
定额的通知
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
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
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
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
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
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
应比照同类建帐中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
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
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
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
定额。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
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
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户税
收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统
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作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
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要
耐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
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体、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
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
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
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
(五)要认真细致的做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前的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户数
不得低于总户数的5%。各地税务机关在业户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基础上,
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或分等级
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最低定额。
(六)今年已统一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地区,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保证所有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
都进行核定和调整。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核定和调整定
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级国、地税之间要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合理准确地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
调与合作,避免两地税负悬殊现象。
(八)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
总局征管司备案。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7月15日前将报表和总结报总局。
此项工作结束后,总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