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99号颁布时间:1999-05-18
1999年5月18日 渝国税发[1999]9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1.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确需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可报经当地
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
2.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
前,由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提出申请,报当地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
3.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
重庆市国税局批准,10万元以下的报当地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万州、黔江开发区
国税局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报市国税局批准,30万元以下报万州、黔江开
发区国税机关批准。
4.关于租赁费,城市商业银行当期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原则上不
得超过根据该项租入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
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如因经营业务确需超过最高限额
的,必须事前报当地县以上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发[1998]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防止和化解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行为,保障
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强化税收征管,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
务制度》、《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求中
国人民银行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税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财
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