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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0]67号颁布时间:2000-02-12

     2000年2月12日 渝国税函[2000]6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调查重庆移动通信公司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 因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并在1999至2000年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当地国 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检查,并于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反馈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7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企业重组的有关决定和电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 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 在1999年、2000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1999年纳税年度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 12月31日。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 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 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 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应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 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 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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