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69号颁布时间:2000-05-18
2000年5月18日 渝国税发[2000]6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有效地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现将《重庆市国家税
务局关于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惩治偷税、骗税、抗税、欠税和发票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有根据认为涉嫌犯罪的税
务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包括偷税、骗税、抗税、欠税和违反增值税专用发
票以及其他发票管理法规的税务案件。本条第一款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第四条: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的对象,必须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单位
和个人。
第五条:移送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
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
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标
准移送。
第六条:税务机关自行查处或者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查处的税务案件,涉嫌犯罪需
要移送司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移送程序办理移送手续。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手续时,原则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在税务行政处理完毕后,再行移送。
税务机关在办理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时,对案情特别严重,数额巨大,社会影响
较大,或者主要嫌疑人有可能潜逃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八条:税务机关已经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案件,需要移
送司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追缴入库。
第九条: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税款的追收依照《最高人民
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
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1)3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司法机关依法撤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违法案件,税务机关
还应视其违法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各区、县(市)税务机关办理的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由辖区内被查
对象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二条: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由重庆市国家
税务局稽查局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三条: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需要交各区、
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继续检查的,由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处
理完毕后,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四条:各区、县(市)税务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办理。管辖有争议的,有关税务机
关本着有利于打击、惩治偷税、骗税、抗税、欠税以及发票犯罪的原则,协商确定处
理权。协商不一致的,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调或者裁定。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办理的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在办理移送手续时,由各级国
家税务局稽查局制发《税务案件移送书》,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对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的管理,分别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各
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各区、县(市)税务机关办理的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在移送时,同时
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