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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0]431号颁布时间:2000-12-04

     2000年12月4日 渝国税函[2000]4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 报告,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财税[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 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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