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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1]79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渝办发[2001]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稳定生猪生产,保护生猪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重庆市人 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1]62号)和《重庆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1]7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刘清理生猪税费工作通 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充分认识清理生猪税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历来是我市农村经济的骨干产业,生猪生产收入在农民现金收入中占据 了很大比例。今年,我市一方面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旱灾,大春作物普遍严重受损, 农民养猪成本相对提高;另一方面,生猪税费项目繁多,负担水平普遍偏高,农民反 映十分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清理生猪税费项目,降低各种环节的税费金额,对于增 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十分重要。各区县(自治县、市) 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减负就是增收的观念,充分认识清理生猪税费工作 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为清理 生猪税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严格要求,积极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涉及生猪生产和经营的各种税 费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政策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对不按政策 规定,擅自提高税费标准,擅自改变收费对象、化整为零增加收费、多个环节重复收 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 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税收按低限收取或暂停收取。   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市征收生猪税费名称及标准按附表执行。对实行 准入条件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督,务求生猪税费清理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加强监督力度,市政府决定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生猪税费清理 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于今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各区县(自治 县、市)政府也要认真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加强对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生猪税费收取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要严肃生猪税费清 理工作纪律,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定收取税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 员的行政责任,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领导的行政责任。   生猪税费清理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关系农村千家万户,任务重,难度大, 减负办、农业、税务、工商、物价、商业、卫生、环保、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保证生猪税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 (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从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生猪税费 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英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生猪税费名称及征收标准表  征收单位      税费名称     征收标准    征收对象  备  注 农业畜牧部门  动物防疫预防注射费   0.80元/头  饲养者 农业畜牧部门  动物防疫驱虫费     0.80元/头  饲养者 农业畜牧部门  动物防疫药浴费     0.80元/头  饲养者 农业畜牧部门  动物检疫费       2元/头     经营者 自宰自用只收动物检疫 农业畜牧部门  动物产品检疫费     2元/头     经营者 费 农业畜牧部门  外包装消毒费      0.2元/平万米 货 主 农业畜牧部门  皮张消毒费       0.3元/张   货 主 农业畜牧部门  车船消毒费       0.3元/平方米 货 主 农业畜牧部门  场舍栏台案消毒费    0.2元/平方米 货 主 农业畜牧部门  毛、蹄、骨、角消毒费  0.02元/公斤 货 主 屠宰场     机械化、半机械屠场代  14元/头    货 主         宰服务费 屠宰场     其它屠场代宰服务费   12元/头    货 主 国税部门    增值税         16元/头    经营者 按每头400元计收 地税部门    屠宰税         15元/头    经营者 自宰自用4元/头                     1.00元/头      城区、建制镇、建制镇以 地税部门    城市维护建设税     0.80元/头  经营者 下分别按增值税额的                     0.10元/头      7%、5%、1%计征 地税部门    教育费附加       0.40元/头  经营者 按增值税额的3%计征 地税部门    个人所得税       3元/头     经营者 工商部门    集贸市场管理费     6元/头     经营者 按每头400元计收 工商部门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4.5元/头   经营者 按每头400元计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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