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389号颁布时间:2001-12-28
2001年12月28日 渝地税发[2001]3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切实抓好汇缴工作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强化征管
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为此,各级地税机
关要加强领导,层层成立汇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面、系统的工作计划,统一安排,
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汇缴工作深入扎实、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立足宣传辅导,夯实汇缴工作基础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按照“转移主体、
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新模式,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宣传辅
导工作,落实政策,严格把关。宣传辅导的重点是帮助纳税人掌握、了解当年新出台
的税政规定和涉及纳税调整的具体项目、标准、内容等,切实把纳税人存在的主要问
题解决在年终决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之前。要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各级地税机关开展宣传辅导工作务必在2002年2月15日前结束,同时要加强对
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税基管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一)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企
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2001年度的应征税款要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漏征、虚征、
少征。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渝地税发[2000]
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
清理,凡擅自扩大核定征税企业的范围,随意放宽核定征税企业的标准,自行降低应
税所得率的要自查自纠。只要是符合查帐征税条件的企业,必须实行查帐征收。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税基管理,对税前扣除要认
真贯彻执行好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财产损失、亏损
弥补等税前扣除需要审批的事项,一方面要按规定严格把关审批,另一方面要及时办
理,努力把纳税人报批事项审批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借汇算清缴之机,认真落实西部大开
发税收政策,技术开发费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
策,要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位。对政策性减免税审批管理按照渝
地税发[2001]3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密切配合,确保完成汇缴工作任务
(一)鉴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短、任务重,各
区县局税政、稽查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施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组织实施,
保质保量地完成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区县局务必于2002年5月25日前完成年度税源报表的上报工作。
对税源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可靠、勾稽关系准确无误。
(三)各区县局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
题,认真总结经验,按照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为今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
知
2001年11月28日 国税函[20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及实施后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为保证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和征收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问题通
知如下:
一、按照既定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
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
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
的各项工作。要继续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
推进汇算清缴新模式,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检查方面。一
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
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
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涉嫌偷税的线索,要及时移
送稽查部门。
二、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加强税基管理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对国家制定的发挥宏
观调控作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等,要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对所得税税基要加强管理,规定需要经
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宜,如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项目,要按规定
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影响纳税人的年终申报;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需在
2001年度扣除或摊销的费用支出,要按规定给予扣除和摊销。
三、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加强依法治税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执法程序,加强依法治税
工作。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既不得漏征,更不得虚征、多征。对于核
定征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放宽核定征税企业的标准、扩大核
定征税企业的范围,对符合查账征税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要及时组织
所得税款入库,严禁人为混库行为。发现混库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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