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39号颁布时间:2001-02-07

     2001年2月7日 渝国税发[200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第二条中,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注释 范围执行,并要求企业在帐务中单独记帐,凡不按规定单独记帐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财税[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 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