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1]509号颁布时间:2001-12-12
2001年12月12日 渝国税函[2001]50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1]8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文件规定对辖区内所有按小规
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所有加油站户数报市局(流转税处)。
上报的所有新、老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户数使用表格《加油站
户数上报情况统计表》(电子文件名为“行政区代码+JYZHSTJB”);如渝中区数据
表为“500103 JYZHSTJB”。《加油站户数上报情况统计表》空白表(电子文件名
“JYZHSTJB”)请在98.16.16.2\Lzsc\Public\Down\pzzhk\)上提取。
上报方式:一律电子文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上报地址98.16.16.2\Lzsc\各
单位信箱\Up\pzzhk\。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国税函[2001]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
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
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
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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