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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颁布时间:2001-11-12

     2001年11月12日   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 集重庆,加快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 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重庆市市府有关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 实施措施广为宣传。     一、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7月31日所得税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以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2000〕第7号令《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 录》中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为标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符合目录且该主营收入占 总收入70%以上的,由企业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可从2001年1 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15%的优惠税率:   (一)申请程序: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主管税务所按内部管理程序逐级 审核上报。   (二)书面资料:   1、企业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明确写明生产的是《目录》中哪一类哪一项产品、 其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预测今年的利润等指标和内容。   2、主管税务所审核意见。主要说明实行优惠税率后税收收入变化情况   3、企业近期财务报表(损益表、负债表)。   4、企业近期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表、产品销售明细表。   5、其他说明资料。   (三)《目录》中可能涉及我区相关产业的内容附后。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产业的企业,纳税人 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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