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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重府发[1996]4号颁布时间:1996-01-19

     1996年1月19日 重府发[199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农牧业发展,公平税负,票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屠宰税征收管理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屠宰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购或屠宰和猪、牛、羊、马、驴、骡、骆驼(以下简 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屠 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并负责屠宰税 的定额票据、应税牲畜经营凭证的印发教室虹作。   三、收购应税牲畜,对生猪、牛、羊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标准定为:生猪屠宰 税率为3%。应纳税额按应税牲畜实际重量和当地收购价格从价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牲畜重×收购价格×税率   对居民户宰杀自家自食的减按生猪每头征屠宰税4元,牛每头征屠宰税6元,羊 每只只征屠宰税1元。其它应税牲按每头征收屠宰税6元。   四、收购部门收购应税未税牲畜,由收购部门按本通知第三条所定标准代扣代缴 屠宰税。   五、除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外,凡从事经营、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办理税务登记,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收购应税牲畜应当使用县 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制发的应税牲畜经营凭证。纳税义务人在收购时应向收购地的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持完税凭证起运、宰杀应税牲畜。   六、屠宰税可实行委托代征,代征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地方税务机关提取代征税款的5%向代征单位或个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七、凡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免征屠宰税:   (一)少数民族在其宗教节日宰杀应税牲畜,免税;   (二)敬老院、孤儿院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免税;   (三)部队及按部队供给标准供应的单位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免税;   (四)科研、教学实验需要宰杀的应税牲畜,免税;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减税,免税。   八、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对收购应税牲畜偷漏屠宰税的处罚。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执行。   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偷漏屠宰税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纳税额两倍的罚款。   九、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从1996年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 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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