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3日 川国税发[2003]8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
发[2003]6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
002]1160号)精神,各级国税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归口计
财主管部门管理。该项审计工作按“下审一级”的方式组织实施,由计财部门牵头负
责,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人事部门要结合干部管理和监督的要求,提出审计工作
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正确运用审计成果;监察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
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按总局有关规定配备1名专职审计人员,具体负责内
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从市、州局机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