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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引进“循环硫化床锅炉技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3]252号颁布时间:2001-11-17

     2003年11月17日 川国税函[2003]25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引进“循环硫化床锅炉技术”支付特许权使 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03]46号)收悉。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1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中国 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引进“循环硫化床锅炉技术”支付给美国福斯特惠勒能源集团公司 的特许权使用费(提成费)免征预提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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