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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1]10号颁布时间:2001-01-17

     2001年1月17日 川国税函[2001]1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你们,请依照热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 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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