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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1]427号颁布时间:2001-11-08

     2001年11月8日 川国税函[2001]42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 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属潮汕地区购迸的出口货物,必须按国税函[1998]406号文的规定格 式和内容重新发函调查,在收到回函,并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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