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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四川省地方小水、火电厂实行统购统销后征税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1]252号颁布时间:2001-07-20

     2001年7月20日 川国税函[2001]25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展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独立电厂超基数电量结算办法和代购代销电厂 上网电价的通知》(川价工[2001]9号)规定,从2001年11月1日起对 原上网电量实行“代购代销”管理模式的全省地方小水、火电厂,一律改为由省电力 局“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的管理模式。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原实行“代购代 销”的上岗电量,在实行了新的“统购统销”办法后,其增值税的解数、清算办法由 原来的就地解缴清算改为由省电力局统一解缴清算,当地供电局按月实现的电力产品 销售额(当期应收电费)的3%的预征率预征。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川国税发[1997]263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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