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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1]184号颁布时间:2001-06-11

     2001年6月11日 川国税函[2001]18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 知》(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地应对《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推广实施工作予以 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全年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 审计应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各地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根据年度纳税检查计划,合理安排实施审计工 作,避免重复检查。   三、各地在《规程》的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审计经验, 并将本地区的典型案例资料上报省局,为下一步将要开展的经验交流和推广工作做好 准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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