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1日 川国税函[2001]18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
知》(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地应对《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推广实施工作予以
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全年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
审计应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各地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根据年度纳税检查计划,合理安排实施审计工
作,避免重复检查。
三、各地在《规程》的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审计经验,
并将本地区的典型案例资料上报省局,为下一步将要开展的经验交流和推广工作做好
准备。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