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8日 川国税函[2003]20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根据《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2]15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国税函[2002]1170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生产
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若生产企业当月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含
),各地应填写《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审核表》(见附表),报省局核准才能办
理免抵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后,需在口岸执法系统中查询到视同自产产品的
报关信息,并收齐进货专用缴款书及其信息后,才能向退税机关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
退税机关要对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业务进行认真核查,包括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
界定条件、企业购货、纳税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专用缴款书及其电子信息等内容,
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三、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各地要建立台帐,将视同自产产品购进、出
口及办理免抵退税的明细情况逐一登记备查。
附件: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免)税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