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整顿税务代理秩序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3]124号颁布时间:2003-09-27
2003年9月27日 川国税发[2003]12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按照“编制、人员、财务、
职能、职能、名称”五脱钩的要求,努力做好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阶
段性成效。一个注册税务师为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
税务代理中介行业已初步形成,并在税收征管和社会纳税服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税务代理行为还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从国税部门自身找原因,一是个别国税
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不彻底或有回潮苗头;二是有些国税干部参与税务代理中介
活动收取报酬。由此导致了税务行政行为与代理中介服务划分不清、强制代理、行政
行为有偿化等突出问题,这严重损害了国税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影响了税务代理中
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加强税务代理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要
求各地国税机关按照内外兼治、重在治内的原则,首先清理整顿国税机关、国税人员
自身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明脱暗不脱的做法,建立依法代理、规范代理的良好秩序。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整顿税务代理秩序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代理“五脱钩”规定,自觉遵守
税务代理脱钩纪律,做到七个“不准”,即不准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
不准利用税收行政执法权为税务代理机构拉业务,搞强制代理;不准将税务行政管理
行为委托给税务代理机构办理;不准参与或变相参与税务代理经营活动,收取业务报
酬;不准向税务代理机构要钱、要物或报销有关费用;不准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人、
财、物及正常经营活动;不准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小金库”。
二、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本地税务代理监督指导工作摆在议事日程上,在依法支持税务
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指导力度,市、州和县、区
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税务代理的监督指导工作,一要监管税务代理机构和
人员是否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代理;二要监管税务代理机构有无损害国家利益或纳
税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三要监管税务代理是否超越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要监管税务代理机构是否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五要指导税务代理机构规范管理,提
高服务质量;六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充
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
施责令限期改正;对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按规定严肃查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
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12月底前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