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地税发[2003]50号颁布时间:2003-04-25
2003年4月25日 成地税发[2003]50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适应信息化和专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强化税源监控,提高依法登记水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
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
的一种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
纳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和监控税源,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组织征收管理活动;有利于增
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此,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逐步解决税务
登记中出现的管户不清、登记不严、监控不力、信息不畅等突出问题。
二、范围、内容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依照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管理具体内容
1、开业税务登记;2、变更税务登记;3、停、复业税务登记;4、税务登记
年检;5、换发税务登记证件;6、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7、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8、外出经营报验登记;9、注销税务登记。
三、工作程序
(一)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税务登记所需相关证件及资料,到实
际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登记部门审核无误后,录入相
关登记信息,编制纳税代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须知》。同时
在二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科。
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科在收到登记信息十五日内,应确定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所,并
由主管税务所确定管户联系人。管户联系人须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做出税种鉴定,由管理部门综合科录入计算机。
(二)停、复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停业的,应到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由税务管理部门收回税
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向纳税人核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将税务登记证件、
发票领购簿封存,综合科凭《核准停业通知书》,录入计算机做管户调整;纳税人复
业时,到税务管理部门填报《复业审批表》,由税务管理部门发还原税务登记证件及
发票领购簿,综合科凭《复业审批表》录入计算机纳入正常户管理。
(三)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后相关资料,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
登记;纳税人因经营地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登记部门按税
务登记注销程序办理,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以保证税收管理的
连续性;再由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部门,按照开业登记程序重新核发新证。
(四)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管理部门须对纳税人进行“注销检查”,结清税款、滞
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填制批准注销文书,由综合科
据此录入计算机调整管户。
(五)非正常户认定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管理
部门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仍无结果的纳税人,写出核查报告,填制《非正常户
认定书》,经审核后由综合科据此录入计算机,纳入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申请转
为正常户,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交综合科据此录入计算机调整转为正常户;纳税人被纳入非正常户管理超过一
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同时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
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部门审核
后,由综合科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
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报验登
记,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由综合科录入计算机,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
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申请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
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应在《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交由综合科据此调整管
户;纳税人应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纳税人《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而外出经营活动仍未结束的,应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延期证明。纳税人外出经营时间超过180天的,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优化登记办证方式、提高办证效率
各单位要按照“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
办理各类税务登记所需提交资料目录、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实行“一站式”
服务,受理资料审核无误后,做到“即受理、即发证”。
1、城区范围内,按属地化征管改革的要求,由市局登记分局在各属地管理局办
税服务厅设办证服务点,实行“分点受理登记、统一划户确定、就地办证取证”的登
记模式。
2、其他区(市)县,要加强与工商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行工商、税务联合
登记模式,提高户源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部门配合、提高控管效能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
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解决长期
以来,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存在较大差异,漏征漏管现象时有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
为此,各单位要依法加强与工商、银行等各部门的配合,建立定期通报或互管联网协
作制度,及时交流、传送户源动态,共同采取行之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提高户源监
管和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动态管理、实现监控到位
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是动态的,而静态的税务登记,不能完全发挥税务登记监控功
能。目前,在税务登记管理上普遍存在缺乏动态管理的问题。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管
户联系责任制,按照“三联、四管、一督查”的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经营情况和户情
的调查了解,特别是针对重点纳税人,要定期了解资金运作情况、资产异动情况、经
营范围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基础资料,准确修改纳税鉴定,切实加强税源监控,确保
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四)加大检查力度、防止漏征漏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管辖区内进行覆盖式检查、局部性和重点性检查,
对不按规定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加强与工
商部门的配合,专人负责与工商部门对口衔接,掌握工商登记情况,每月定期与办理
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清册核对,逐户清理,对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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