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邮电管理局提取农村电话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的批复
川地税函发[1998]151号颁布时间:1998-05-21
1998年5月21日 川地税函发[1998]151号
为支持保障我省农村电话全网通信和民族地区通信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同意你局1998年度提取农村电
话管理费,所属市地邮电局在计算农话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农话管理费按实现业务收入的下列比例提取的,准予税前扣除:
1.成都市电信局、德阳、内江、乐山、眉山、绵阳、宜宾、广元、达川、遂宁、
自贡、泸州、南充13市地邮电局为6%;
2.雅安、巴中、广安3地区邮电局为4%;
3.甘孜、阿坝、凉山州邮电局、攀枝花市邮局免提。
二、你局集中的农话管理费应严格按照省府规定和管理费使用范围要求,加强管
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市地州邮电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规定,向所在地
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财会报表。
四、年度终了后45日内,你局应向省地税局报送所属农话管理费收支使用情况
的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管理费收支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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