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5日 成地税函发[1998]3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
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
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
府职能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资金。对行政事业企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的问
题,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
[1997]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
各项经营、服务性收入,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等规定,依法纳税。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
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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