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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38号颁布时间:1998-03-25

     1998年3月25日 成地税函发[1998]3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 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 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 府职能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资金。对行政事业企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的问 题,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 [1997]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 各项经营、服务性收入,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等规定,依法纳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 批)的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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