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工作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8]96号颁布时间:1998-08-12
1998年8月12日 成地税发[1998]96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
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等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稳
妥地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的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近期内应抓的
几项具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纳税意识
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是贯彻落实中央清理整顿收费项目,逐步规范政
府收入分配机制精神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局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克服困难,
力求实改;针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意识相对淡薄,纳税观念有待增强的现状,各
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责任感。要积极主动地将有关税收法规
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要深入细致地对行政事
业单位宣讲有关税收法规政策,明确涉税事项的办理过程;要形式多样化地利用座谈
沟通、印发资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方式和媒体进行重点宣传,以在全社会
形成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从而通过宣传到位促使依法纳税的观念到
位,推动依法征税的工作到位。
二、实施重点征管,促进全面落实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具有性质不一、项目众多、情况复杂等特点。各局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做好具体收费项目的税收认定。
对凡属营业税应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依法
征税,全面纳入征管。
目前,我市部分区(市)县对一些经台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尚未纳入征管,如广
播电视部门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收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摊位、设施租赁费;各
类学校(含党校、团校)、培训中心、少年宫、文化馆(站)的各类培训收费;交通
管理部门的路(桥)收费等。各局应严格依照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认真进行清理,迅
速纳入征管。
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
97]5号文、财税字〔1997〕117号文等有关税收法规政策做好税收认定,
如对文化管理部门的舞厅、卡拉OK厅、台球、电子游戏管理费;规划部门的规划管
理费;科委的民办科研机构管理费;城建公用部门的站点建设及停放费、三轮车管理
费;教育部门的教育成本补偿费及调剂费等,均应纳入征管。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
采取有力措施,将应税项目最终纳入税收监控范围。
三、统一政策执行,保证税负公平
为公平合理地贯彻实施有关税收法规政策,各局在具体的征收管理中,应按市局
布置统一执行,统一认定口径,加强征管力度,贯彻好公平税负的原则和税权集中、
税法统一的原则。各局可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保证纳税义务的履
行落实,并注意以下两点:1.及时将具体的征管情况、存在问题和好的办法、措施
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2.可按照“集中征管、税款划转”的原则,确定具体的税务
所(科)进行统一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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