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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117号颁布时间:1998-07-07

     1998年7月7日 成地税函发[1998]117号   一、本办法所指的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 关手续,均属资源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 务。   二、扣缴义务人对持有“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销货方,在查验证明后,应建 立登记薄,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甲种和乙种),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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