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5日 成地税函发[1999]181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
预字[199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该《规定》在“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中,将增设的“业务招待费”这
一同级科目的科目编码列为“12”。而在今年财政部制发的“1999年政府预算
收支科目”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单独列为“11”业务招待费,具体反
映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开支的接待费,包括交通费、用餐费和
住宿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因此,在执行《规定》
中,“业务招待费”这一目级科目的科目编号应列为“11”。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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