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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181号颁布时间:1999-06-25

     1999年6月25日 成地税函发[1999]181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 预字[199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该《规定》在“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中,将增设的“业务招待费”这 一同级科目的科目编码列为“12”。而在今年财政部制发的“1999年政府预算 收支科目”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单独列为“11”业务招待费,具体反 映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开支的接待费,包括交通费、用餐费和 住宿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因此,在执行《规定》 中,“业务招待费”这一目级科目的科目编号应列为“11”。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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