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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邮电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川地税发[1997]201号颁布时间:1997-12-03

     1997年12月3日 川地税发[1997]201号   为规范全省邮电发票管理,省地税局去年下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邮 电发票管理的通知》(川地税(1996)132号文件),各地在执行中,总的情 况是好的,但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省地方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研究,对全省 邮电发票规范化管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四川省邮电专业发票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由邮电部部颁的邮电专业发票目前 仍由省邮电管理局统一管理。属于全省统一使用的四川省邮电专业发票的规格、式样, 由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设计票样,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监章、印制(第一批四川省 邮电专业发票式样附后)。确因业务需要,属市(地、州)、县(市、区)范围内统 一使用的邮电发票的规格式样,由市(地、州)、县(市、区)邮电局提供票样,报 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监章、印制,并分别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邮电管理局主管部 门备案。   二、全省统一使用的四川省邮电专业发票,其"发票联"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水印 纸,套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对原承印邮电发票的邮电印刷企业,确 需继续承印邮电发票的,应依据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资格条件严格审查,按程序上报 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颁发《发票准印证》,并按发票印制规定要求执行。未经省地方 税务局批准擅自印制纳入税务监制的邮电发票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各地使用全省统一的四川省邮电专业发票,由各市(地、州)、县邮电局提 出用票计划,呈报省邮电管理局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地税局审批印制。各市(地、 州)、县邮电局上报的用票计划应同时抄送同级地税局,并在同级地税局办理邮电专 业发票领购手续。各市(地、州)、县邮电局凭邮电发票领购手续到上一级邮电主管 部门领购发票。   四、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制定四川省邮电专业发票管理具体办法,报省地税局审查同意后,在全省邮 电系统负责实施规范管理。并接受同级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 附件:纳入税务监制的邮电专业发票目录及票样(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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