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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税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206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川地税函[1999]206号   为了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对生猪屠宰税代征单位的管理,督促代征人员严格执行税 收政策,依法代征税款,根据《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现就屠宰税代征人员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代征入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熟悉农村政策、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 责。   〈二〉政策观念强,能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能依法代征税款。   〈三〉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屠宰税代征工作:   ①思想素质差、品行不良、文化水平低的人员;   ②生猪贩运户、社会屠工;   二、地税机关必须对代征单位的代征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经考试后择优确定。 同时与代征单位签订执行政策的目标责任书,明确代征人员的职责。   三、基层地税机关应定期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对其执行政 策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代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禁用白条收税、收入情税、 按人头摊派和承包征税。代征税款必须及时足额入库,严禁贪污挪用税款。   四、基层地税机关要对代征工作进行考核,对代征工作好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 励。对违反税收政策,经教育不纠正的代征个人应取消其代征资格。凡出现摊派征税、 承包征税、收税不开票和税费混开等违规操作行为的,代征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五、各地应对生猪屠宰税代征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纠正 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代征管理制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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