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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安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请求书面答复农业税计征税率请示的答复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236号颁布时间:1999-06-04

     1999年6月4日 川地税函[1999]236号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法规应用解释》(以下简《解释》)是由四川省人大农业 委员会和四川省农牧厅审定,由四川省农牧厅于1993年2月正式印发的地方性农 民负担管理法规应用解释汇编。其目的是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理解有关农民 负担法规条文的含义,指导农民负担管理执法和司法工作。各地在贯彻中,部分农民 对《解释》第八问“目前全省农业税征收比例为常年产量的3.3%左右”一句理解 不尽一致,以致引起征纳纠纷。为此,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就此条文答复安岳县人 大常委会。现转发你们,请各地按此做好解释工作。 附件: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安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请求书面答复农业税计征税 率的请示的答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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