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24日 成地税函发[1999]242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
[1999]阳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负有印花税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
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纳税申报期限依据《征管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并结合纳税人零星贴花、汇总缴纳等具体情况,可按次、按月或校季确定。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凭证、合同或合同清单等进行审核并加盖已完税戳记
(样章附后)。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设制(表格附后)。
二、对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机关可以实
行按纳税人生产经营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办法,核定的比例以省局规定为准,
认定期限原则上一年一定。各主管税务机关请及时将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名单报
市局备案。
三、各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宣传工作,增强纳税人自
觉申报印花税的意识,并及时将运行中了解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市局房地产税处。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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