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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24号颁布时间:1999-02-04

1999年2月4日 成地税函发[1999]24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我市 填报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季(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使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的《成都市地方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此表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 内由纳税人填报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工作结束后,纳税人应统一填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补充资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以及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补充资料》纳税人必须真实、完 整、准确地填报。 附件: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补充资料(年度申报使用)(略)    3.成都市地方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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